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负责部门:市地税局、市就业局
内容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4号)
二、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主要负责部门:市地税局
内容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三、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对未达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的房屋和土地(不含出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主要负责部门:市地税局
内容来源: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市发〔201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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