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扶持(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按原渠道予以贴息),具体贴息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文件执行。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贷款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
二、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表;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社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共同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样式附后)。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经办银行持《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扶持。省财政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给予相同比例,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50%的贴息。
三、进一步简化程序手续
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效力,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小额担保贷款程序手续进一步简化,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只需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创业项目不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如经营网店的可提供有关网络平台的资格认证,经营养老服务的可提供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婴幼儿看护、教育培训的可提供教育部门的资格认证等)、反担保措施即可申请贷款。
四、创新反担保方式
担保机构可对借款人同时采取抵押、保证与质押反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措施,鼓励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等参与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业务。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
五、规范贴息程序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程序修改为:(1)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应将贴息资金申请报送给同级担保机构,贴息申请中应包含经办银行贴息申请书、已收到借款人偿还利息小票和季度贴息明细表。(2)担保机构应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是否符合贴息政策、贴息资金数额等。(3)担保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核意见(附经办银行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4)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贴息资金数额,并拨付给经办银行。
六、贴息资金的垫付和代偿
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时,先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垫付(担保基金不足时,经办银行优先行垫付责任),以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若两个季度内财政贴息资金仍未拨付到位,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代偿。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达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4.5倍时,财政部门应及时筹措安排担保基金,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
七、加强监督管理
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定期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经办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对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企业;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代偿后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做好贴息资金的垫付工作。
(2)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积极做好对借款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担保服务;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负责代偿后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3)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及时筹措拨付担保基金;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附:
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日期:
单位:人
企
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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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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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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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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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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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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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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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总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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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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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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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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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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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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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吸纳失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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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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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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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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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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