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和《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其各项规定。
2、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保护措施,提供的见习岗位不涉及危险、有毒有害、超强度和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发展的岗位。
3、就业见习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并确保落实,应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和见习生带教工作。
4、就业见习基地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生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管理、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见习生的合法权益,在见习至见习期满后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5、就业见习基地应设立包括《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生财政补助和单位补贴发放凭证等在内的完整的就业见习基础台帐。应使用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时提供的本单位银行账户,真实、准确记载就业见习生财政补助资金拨款情况和设专门科目记载就业见习生财政补助和单位补贴发放情况。
6、就业见习基地应为每名就业见习生申办一张专门用于发放就业见习财政补助和单位补贴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就业见习生开卡信息,应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7、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见习生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全部或部分截留应按规定标准发放给见习生的财政补助和单位补贴。
8、就业见习基地应严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368元的规定标准,按月足额向见习生本人专用银行卡发放就业见习财政补助和单位补贴。
9、就业见习基地应于次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就业见习生名册(就业见习生银行卡号应与备案一致)、就业见习生银行卡上月财政补助和单位补贴发放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按属地原则通过区人才服务中心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10、见习期内因见习生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或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见习基地应与见习生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并在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当月内,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解除协议备案表》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1、见习期内或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积极吸纳见习生留用就业或推荐见习生就业,见习生累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20%。
12、对就业见习基地谎报、瞒报、虚报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期限、未就业情况,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财政补助及扣发截留见习生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负责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就业见习基地应主动配合就业见习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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