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
援助的优惠政策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一般被称作困难高校毕业生。他们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关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幸福。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从2013年起,对吉林省内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2015年起,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
1.发放对象和范围: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014年开始,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发放范围。2015年开始,享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发放范围。
2.发放原则和标准: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3.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应附材料: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下载)。
(2)初审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上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下载)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4)资金拨付: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最后由高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免收相关费用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1.《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规定: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2.《2015年吉林省用公务员考试公告》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于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家庭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或市州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免缴笔试费用。
(三)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代偿范围: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3.申请程序: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网站下载),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复印件。各地经初审、公示后报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分类核准,并由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按申请人员毕业学校财政隶属关系分送各高校同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4.资金拨付。经申请人员毕业学校同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同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员银行卡中。
(四)通过公益岗位优先安置
对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吸纳毕业3年以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企业一次性5000元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培训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吉林省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每名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4.资金拨付: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补贴范围:吸纳毕业3年以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企业为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吉林省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每名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4.资金拨付: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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