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请之日起享受补贴最长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5.租房合同及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
6.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附件5—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创业租房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报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3.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4.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
5.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第九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5—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
5—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5—1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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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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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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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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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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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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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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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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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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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起止日期、机关事业单位入职日期、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日期或《就业创业证》发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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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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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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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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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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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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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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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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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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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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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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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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