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
入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以帮助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为目标,为入驻毕业生提供“1131×N”服务、实践及实训等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条 补助范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入驻本人户籍所在地实训中心,且每日实训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0个实训日。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500元,享受补助最长24个月。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考勤记录表(加盖承训单位公章);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驻的实训中心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附件2—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入驻人员补助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可享受补助,按月发放到位。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实训情况核对相关信息,据实发放。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实训中心原则上设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本地承接实训项目单位,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根据发挥作用情况动态调整。指导实训单位对派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根据入驻人员就业创业意愿,制定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实训项目并组织实训。加强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引导入驻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入驻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实训情况和领取补助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信息。
(4)强化资金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承接实训项目单位,是指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为派入人员提供实践、实训等相应就业创业服务。
(2)负责派入人员实训期间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
3.实训中心入驻人员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门移交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入驻,服从实训中心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及不接受实训任务3次及以上的,予以退出处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指标解释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2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
2—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