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工委(简称“党工委”)保存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由党工委根据党员分布区域及从事工作类别情况划定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及支部成员按党章规定,由党员选举产生,并报党工委批准,党支部书记负责支部全面工作并负责与党工委的联系。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工委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支部的工作及活动,按要求做好支部工作、会议、活动记录,每半年向党工委汇报一次支部工作情况,并在年底接受党工委的检查。
第五条 党支部应按要求做好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支部管理范围及党员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党,认真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七条 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管理,督促流动党员及时接转党的组织关系,按时缴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八条 探索党支部工作创新,根据流动党员特点,积极探索新的工作和活动方式、方法,完善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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