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流动党员人员分散的情况,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建设,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档案托管和人事关系挂靠的流动党员,必须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工委(简称“党工委”)实行托管。
第三条 流动党员凭有效期内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市属单位的和在市内居住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原单位党委或街道党工委开具;中、省直单位或在外地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委开具后到市委组织部换信介绍到党工委。
第四条 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党工委后应进行登记,分别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流动党员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输入市《流动党员信息数据库》。
第五条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党工委根据其工作或居住区域,就地就近编入党工委隶属下的党支部,流动党员须在组织关系转入后十日内到所在党支部向支部书记报到。
第六条 流动党员如工作单位、居住区域或人事关系发生变动,须提前一周向所在党支部通报,并报党工委申请重新划定党支部,需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工委办理组织转移手续。
第七条 流动党员中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费收缴工作由党支部负责收缴;在外地或工作居住地不集中,向党支部缴纳有困难的,可直接向党工委缴纳,缴纳党费期限不应超过半年。
第八条 流动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须向党工委提出申请,由党工委签署意见。党员出国(境)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党工委。超过一年未归的党员,党组织关系由党工委封存备查。党员出国后,每年要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寄党工委,做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回国后,要在三个月内向党工委报到并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并补交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