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活动制度
第一条 为活跃党组织生活,营造和谐向上的党内生活氛围,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开展好对流动党员组织活动,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活动由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工委(简称“党工委”)在每年初提出计划,由党工委统一组织或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活动,活动前应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及组织措施。
第三条 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方式可根据需要和情况灵活掌握,活动内容以政治学习、思想交流、参观访问、召开民主生活会为主,提倡活动方式和内容的创新。
第四条 党组织活动时间由组织活动的党工委或党支部根据情况确定。党工委统一组织的活动为每年四次;党支部组织的活动每两个月一次。
第五条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工委工作人员在党员登记册上专门记载并签名,做为考核评议党员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在重要学习和重大活动中,因公、因事请假的党员,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工委、党支部指定专人对其进行补课。
第七条 党工委负责对各党支部组织活动情况及记录进行检查和监督,年末进行总结评比。根据检查情况及总结评比结果,进行党员评议,推荐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八条 出国(境)或在外地不具备条件参加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由党工委介绍参加所在地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参加网上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党组织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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