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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来自: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12-10-30

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以下简称“集体户口”)是为解决人事关系委托我中心管理,没有本市常住地址人员设立的。

2.  为配合公安部门、街道社区工作并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我中心集体户口人员。

二、        入户条件及入户申请

(一)        入户条件

1.  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

2.  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亲属的;

3.  未婚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4.  委托我中心管理人事档案关系,符合我市关于毕业生户口准入条件的;

5.  认可本制度,并保证遵守的。

(二)        入户申请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者须填写《集体户口入户申请表》,经审核后向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签订《户口代理协议》并缴纳一个代理年度的服务费。毕业生持管理人员出具的《户籍联系函》到辖区派出所落户。

三、        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职责

1.  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随时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集体户口人员资料;

2.  根据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单位提供的信息,为集体户口人员出具计划生育、婚姻状况等证明,协助集体户口人员街道社区办理婚育证件;

3.  经常与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定时定期交换数据。

四、        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违纪违法活动;

2.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3.  人事档案迁出前,须先迁出户籍。

五、        年度登记

1.  集体户口是为解决代理人员困难而设立的过渡性的临时性户口,为及时了解每个落户人员的个人信息或变更情况,集体户口人员应进行年度登记。

2.  集体户口人员每年121日至31日到吉林市人才中心办理年度登记手续。办理年度登记手续时,请携带《人事代理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份。当年未办年度登记手续的,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它手续。

3.  常住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否则,后果由集体户口人员本人负责。

六、        户口迁出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集体户口中迁出:

1.  人事档案关系不再委托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的;

2.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单位具有集体户口常住地址的;

3.  人事代理人员已在我市购买了房产;

4.  人事代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  其它条件

(二)        集体户口迁出时,集体户口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人事代理协议、户籍代理协议到我中心管理人员处办理迁出登记,管理人员为其出具《户籍业务联系函》,集体户籍人员持《联系函》、本人户口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吉林市内迁出者除外),持户籍证明回新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        对于不按时将户口迁出的集体户口人员,将停止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有关户口的所有手续。

(四)        对于本制度实施前入户的集体户口人员,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2011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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