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以下简称“集体户口”)是为解决人事关系委托我中心管理,没有本市常住地址人员设立的。
2. 为配合公安部门、街道社区工作并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我中心集体户口人员。
二、 入户条件及入户申请
(一) 入户条件
1. 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
2. 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亲属的;
3. 未婚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4. 委托我中心管理人事档案关系,符合我市关于毕业生户口准入条件的;
5. 认可本制度,并保证遵守的。
(二) 入户申请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者须填写《集体户口入户申请表》,经审核后向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签订《户口代理协议》并缴纳一个代理年度的服务费。毕业生持管理人员出具的《户籍联系函》到辖区派出所落户。
三、 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职责
1. 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随时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集体户口人员资料;
2. 根据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单位提供的信息,为集体户口人员出具计划生育、婚姻状况等证明,协助集体户口人员街道社区办理婚育证件;
3. 经常与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定时定期交换数据。
四、 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违纪违法活动;
2.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3. 人事档案迁出前,须先迁出户籍。
五、 年度登记
1. 集体户口是为解决代理人员困难而设立的过渡性的临时性户口,为及时了解每个落户人员的个人信息或变更情况,集体户口人员应进行年度登记。
2. 集体户口人员每年12月1日至31日到吉林市人才中心办理年度登记手续。办理年度登记手续时,请携带《人事代理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份。当年未办年度登记手续的,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它手续。
3. 常住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否则,后果由集体户口人员本人负责。
六、 户口迁出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集体户口中迁出:
1. 人事档案关系不再委托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的;
2.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单位具有集体户口常住地址的;
3. 人事代理人员已在我市购买了房产;
4. 人事代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 其它条件
(二) 集体户口迁出时,集体户口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人事代理协议、户籍代理协议到我中心管理人员处办理迁出登记,管理人员为其出具《户籍业务联系函》,集体户籍人员持《联系函》、本人户口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吉林市内迁出者除外),持户籍证明回新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 对于不按时将户口迁出的集体户口人员,将停止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有关户口的所有手续。
(四) 对于本制度实施前入户的集体户口人员,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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