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认定工作的有关通知(试行)
为做好我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均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
(1)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专家服务中心代理审核备案。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所属地区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审核备案。
二、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权限认定备案。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的。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3.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4.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由个人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2.考核公示。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工作情况及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组织申报。由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进行核定,并填写《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按工作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4.审核确定。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认定人员进行核准,对核准人员进行汇总,并将申报人员《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统一加盖公章后,一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5.审批备案。按照认定权限,由省专家服务中心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理审批备案。
6.核准存档。由省专家服务中心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人员予以核准。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四、认定时间
1.从2013年开始,年度全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于每年12月开展。
2.2012年未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单位,按照本通知程序和要求,统一于2013年3月中旬开始办理,4月5日前结束。
3.以上工作具体时间和办理地点以省专家服务中心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为准。
五、其他事宜
1.审核备案材料。省专家服务中心或各地区代理审核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申请(红头正式文件),《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及电子版,申报认定人员的学历学位原件、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证书打印发放事宜。从今年开始,我省将试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档备案管理制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统一打印和颁发证书。如涉及资质评定等情况确需办证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专家服务中心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翻印制发,但须将原证书中第三页“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改为“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翻印制发”字样。
3.其他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