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接收 (1)接收原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接收程序
A开具调档函或接收函(存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B档案通过机要转入,必须密封完好。
C对档案进行审核、特殊情况进行备注。
D档案登记编号,转入库房。
2. 档案归集
(1)提供存档人员身份证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
(3)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确材料。材料应是完整、齐全、真实、字迹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盖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出具证明
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手写委托书。
4.档案转出
(1)存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调档函原件。
(3)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手写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若存档人为单位委托存档还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单位同意转出介绍信。
(5)存档人集体户口落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也应一并转出。
(6)存档人党组织关系应随档案一并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