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青年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附件6 就业见习单位须知

来自:    发表时间:2024-03-19

附件6

 

 

见 习 单 位 须 知

 

1、就业见习单位应签订《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表2)和《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表5),并严格遵守其各项规定。同时,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与见习单位及见习生签订《见习单位承诺书》(附件4)和《见习生承诺书》(附件5)。

2、就业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保护措施,提供的见习岗位不涉及危险、有毒有害、超强度和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发展的岗位。

3、就业见习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并确保落实,应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和见习生带教工作。

4、就业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生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管理、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见习生的合法权益,在见习至见习期满后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结束鉴定表》(附表8)。

5、就业见习单位应设立包括《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表2)、《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表5)、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缴费凭证、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凭证等在内的完整的就业见习基础台帐。应使用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单位时提供的本单位银行账户,真实、准确记载见习生财政补助资金拨款情况和设专门科目记载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情况。

6、就业见习单位应在见习生上岗当月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见习生第一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中扣除。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7、就业见习单位应为每名见习生申办一张专门用于发放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见习生开卡信息及见习生本人持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照片,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8、见习生开具未参保证明。在见习单位上报申请材料前,见习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吉林市社会保险局开具未参保证明。

9、就业见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见习生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全部或部分截留应按规定标准发放给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10、就业见习单位应严格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688元(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月除外)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16元(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月除外)的规定现行标准,按月足额向见习生本人专用银行卡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

11、就业见习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就业见习生名册(就业见习生银行卡号应与备案一致)、就业见习生银行卡上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银行对账单原件、见习生每月个人银行卡流水、如有减员应填写《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附表7)并加盖公章、如基本生活补助没达到2688元的现行标准应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等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连同月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12、见习期内因见习生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或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见习单位应与见习生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并在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当月内,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附表7)。

13、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申请带教补贴应提供的材料:一是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留用人员名单;二是与留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为留用人员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材料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4、对就业见习单位谎报、瞒报、虚报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期限、未就业情况,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及扣发截留见习生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负责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就业见习单位应主动配合就业见习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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