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见 习 生 须 知
1、见习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688元(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月除外)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16元(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月除外)的规定现行标准,按月发放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拖欠、截留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或要求退返已发放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的行为均属违规,见习生有权拒绝,有义务向就业见习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2048586、62507870、62507880。
2、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统一为其申办一张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报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备案,专门用于发放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用于专门发放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卡,见习生不得交由见习单位保管或支领,对见习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代为管理银行卡的行为,见习生有权拒绝,有义务向就业见习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2048586、62507870、62507880。
3、见习生不得使用非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或本人名下但未在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卡,领取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
4、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在其上岗当月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见习生第一个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中扣除。
5、见习生见习期间,免费获得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符合政府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障用品。
6、见习生见习期间,应按照就业见习单位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7、见习生因故退出就业见习,应提前向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并主动告知就业见习管理部门。
8、见习生不得与就业见习单位合谋套取就业见习财政补贴资金,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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