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络信息发布会(第一期2017/6/1)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来自:    发表时间:2017-06-01

一、企业吸纳毕业生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先先未就业毕业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①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大学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标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③程序:企业需按月申报减免税,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 年 月地税企业减免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需持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身份证,《年 月地税企业减免税申报表》以及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减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出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一栏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时间

2、岗位培训补贴

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①享受补贴范围:吸纳毕业3年以内未就业且在吉林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

②补贴标准: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政府给予中小企业一次性3000元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③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培训补贴。准备材料:《吉林省中小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吉林省中小企业申请岗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中小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中小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④资金拨付: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中小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贷款贴息

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①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搞笑毕业生达到的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②对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③劳动密集型小型科技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30%,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①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如果年度应缴纳税额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②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④程序:
  
1)毕业年度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ncss.org.cn)提出申请,经所在高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5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一栏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在核定纳税定额时或年度中间享受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可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年地税个体经营减免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一栏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起止时间。
 
5)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中止经营的,需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中止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一栏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止时间。不备案的,视为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中止。

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享受财政贴息。
   
①贴息范围及资金来源: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10-15万元(不含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贴息扶持(10万以下部分按原渠道予以贴息),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②贷款程序:(1)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前,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征信情况审核。经办金融机构需对个体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进行征信查询,如果一方有不良诠用记录或其它正在发生的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需将借款申请人的相关征信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原则上将不予发放贷款。
  
2)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享受最高累计不超过2年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扶持。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和保持扶持创业政策的持续性,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已经享受2年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扶持的借款人,在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信用良好,经营项目处于成长发展期,仍需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扶持的,原则上可继续申请最高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利率由借款人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3201411日—20151231日,在长春市和吉林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试点。对于纳入试点范围内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程序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对于创业项目经营正常、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含3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如果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有困难,可免除反担保,同时借款人需签署保证还款的书面承诺,并填写《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免除反担保认定表》;免除反担保的贷款单笔额度上限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试点城市发放的免除反担保的贷款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免除反担保的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要将其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同时经办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借款人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曝光,对于恶意拖欠的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③贴息程序:
 
1)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等内容。
  
2)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3)年度终了后20日内,市(州)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拨付贴息资金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省本级担保机构按年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贴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据实审核拨付。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①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对高校毕业生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③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
    4
、创业培训补贴
   
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①培训范围: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创业培训需求情况,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依托原有教育培训组织积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师资,并按照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培训指标,免费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
   
②教学管理:各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吉林省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开班,培训过程要全程录像。培训结束后,要对合格人员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并对学员档案进行归档,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班的批复,《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名册(附学员联系电话),每名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毕业学年大学生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培训班期末评估表》、《创业计划书》、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技能的优惠政策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的优惠政策
   2013年起,对吉林省内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2015年起,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
    1
.发放对象和范围: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014年开始,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发放范围。2015年开始,享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发放范围。
   2
.发放原则和标准: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3
.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应附材料: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下载)。
   
2)初审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上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下载)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4)资金拨付: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最后由高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相关政策

(一)公务员的考录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录用考试是指国家机关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公务员系统之外的人员中,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吸收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1
、公务员招录考试分“国考”与“省考”两种。“国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它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十月份发布招考公告,十一月末或十二月初进行笔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省考”,是指地方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上、下半年各举行了一次,在全省市州所在地城市设置考场。
    2
、公务员招录考试的笔试以公共科目考试为主,部分职位要进行专业考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简称AAT)是原国家人事部为适应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主持开发的。它是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上的成功有关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一种标准化考试,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测验,其功能是通过测量一系列心理潜能,进而预测应试者在行政职业领域内的多种职业下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申论是指针对给定材料或者特定话题而引申开来、展开议论的一种文体,是随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而出现、推行的一种新兴文体。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测试方式,申论的命题非常准确、科学,它是在充分吸收策论、基础写作和公文写作优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考查学生的实际能力为目标的科学的测评方式。申论主要考查应考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是具有模拟公务员日常工作性质的能力测试。
    3
、公务招录考试的面试主要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的面试以各部委为单位进行组织,面试方式由各部委自行选择。
   
吉林省招录公务员的面试则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根据报考的职位不同确定不同的面试方式:
   
报考职位笔试为甲级的考生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法进行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是对考生进行集体测试的方法。它是将一定数量的考生(59人)集中起来,让他们就给定的问题进行一定时间长度的讨论。讨论中不指定小组的领导者,各个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讨论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计划组织协调、人际交往、应变等能力,评委根据被评人左右局势的能力和发言的内容,对被评人进行评价。
  
(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2005年,原国家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吉林省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意见》,对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营性自收自支以外的事业单位,凡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涉密岗位人员,军转干部及随迁家属、退伍军人、解决两地分居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财政拨款形式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现有人员的调动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目前,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统一组织,集中招聘。对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和各招聘主管部门确定不进行专业知识笔试的部分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统一组织,集中招聘。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用知识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试应聘人员的通用知识和通用能力,不再统一组织专业知识笔试。对招聘岗位要求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可以免通用知识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考试范围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的通用知识考试大纲为准。
   
二是分别组织,不定期招聘。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专业知识笔试的招聘岗位和招聘专业技术岗位计划较多的部门,实行分别组织,不定期招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不定期招聘工作原则上以每个主管部门为独立招聘批次进行。招聘主要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笔试原则上只考专业科目,重点测试应聘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测评方法。具体招聘时间和组织方式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
   
三是单独组织,随时招聘。对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博士、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高层次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采取简化招聘程序、单独发布招聘公告等方式,随时进行招聘,招聘时间不受限制。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六、维护高校毕业生人事权益的相关政策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的权益,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促进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得设置户籍、性别、毕业院校、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就业限制和歧视性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驻长中省属国有企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强化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三)消除制度障碍 
   
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省内各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四)维护就业权益 
    1
.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如果下列劳动争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张: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发生劳动争议时,高校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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